公示预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
永挂告字(****)5号 ****年**月**日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永挂****-**号 | 宗地总面积: | 6.**公顷 | 宗地坐落: | 永城市日月湖街道、黄口镇境内 | ||
年限: | **年 | 土地用途: | *类工业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宗地编号: | 永挂****-4号 | 宗地总面积: | 4.****公顷 | 宗地坐落: | 永城经开区南内环路南侧、双风路东侧 | ||
年限: | **年 | 土地用途: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主出入口:北,建筑风格应简洁明快,富有现代气息,另:北侧南内环路路道路红线/建筑红线为:**/**米,西侧拟建双风路路道路红线/建筑红线为:**/**米,东侧建筑物退征地边线多层不少于3米,南侧退征地边线不少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半距离且满足相关消防要求,严格按建筑红线建设,其他按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该宗地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
宗地编号: | 永挂****-**-2号 | 宗地总面积: | 1.****公顷 | 宗地坐落: | 永城经开区铝园东路东侧、规划路北侧 | ||
年限: | **年 | 土地用途: | *类工业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宗地编号: | 永挂****-**-1号 | 宗地总面积: | 0.****公顷 | 宗地坐落: | 永城经开区铝园东路东侧、规划路北侧 | ||
年限: | **年 | 土地用途: | *类工业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1*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宗地编号: | 永挂****-**-1号 | 宗地总面积: | 3.****公顷 | 宗地坐落: | 永城经开区建成路南侧、芒砀路东侧 | ||
年限: | **年 | 土地用途: | *类工业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元(豫政〔****〕**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公示期:****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永城市东方大道***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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