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泰和县行政中心大理石翻新及晶面护理询价采购公告 |
公告发布媒体 | ******** |
公告开始时间 | ****-**-** **:**:** |
标段名称 | 泰和县行政中心大理石翻新及晶面护理 |
标段编号 | ************/** |
标段开始时间 | ****-**-** **:**:** |
标段结束时间 | ****-**-** **:**:** |
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 ****-**-** **:**:** |
开标时间 | ****-**-** **:**:** |
控制价 | *****.0元 |
交货期(天) | ** |
交货期说明 | 合同签订起**日进行泰和县行政中心大理石翻新及晶面护理服务,其它按《服务采购合同》执行。 |
开标地点 | 泰和县行政中心物业会议室 |
文件获取地点 | 泰和县行政中心物业办公室 |
招标/采购范围 | 泰和县行政中心大理石翻新及晶面护理服务项目 |
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在内部管理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清晰是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条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物质基础,专业技术能力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人力基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质和人力基础。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构成了与其他供应商的不平等竞争,法律将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果供应商遵纪守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记录,经过三年的考察,没有再出现新的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已经改正错误,具备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概括,一般称为他项条款,这是我国立法时常用的方法。 |
采购单位名称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联系电话 | *********** |
项目编码 | ************ |
项目地址 | 泰和县行政中心 |
项目概况 | 为提升泰和县行政中心大楼现场服务品质,根据甲方单位要求,拟对行政大楼大理石(面积****.8平方米)翻新及晶面护理服务采购招标,投标上限*****元。 |
行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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