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黄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机构选取项目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蚌埠黄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机构选取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
1、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投标人须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合格有效。”我单位独立法人受托资质主体为总公司。若我单位具有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具备参与企业年金投标、签署业务合同等业务权限,参加蚌埠黄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机构选取项目投标,拟采用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是否有效,烦请反馈。
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法人受托机构应当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若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须取得法人机构授权出具的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授权范围须包含代表总公司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以及进行投标的工作,同时,中标后须确保签订合同的主体为中标人的法人机构。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
如有不清楚之处,请与丁工联系垂询,联系电话:****-********。
专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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