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大理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杨福元等**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福元,男,成都顺杰劳务有限公司职工。****年7月**日**:**,杨福元在滇中引水1段4标工地上班时从栈桥上跌落受伤。经鹤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髋臼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3)面部挫伤;(4)双上肢浅表挫伤;(5)臀部软组织损伤;(6)下肢损伤;(7)腰椎间盘突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黄冲,男,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年8月9日**:**,黄冲在*选厂上班时被衬板砸伤左脚。经大理州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左足第2-4跖骨开放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和玉昌,男,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职工。****年8月9日**:**,和玉昌在上班拆除砖墙时受伤。经大理白求恩外科医院诊断为:(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右肩部、右小腿皮肤擦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灿中,男,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职工。****年8月2日**:**,李灿中到州政府开会返回途中所乘公务车被货车追尾导致受伤。经鹤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椎骨折**;(2)腰部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罗晓文,男,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年8月**日**:**,罗晓文在上班时右手被卷入尾轮受伤。经云南中德骨科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右上臂毁损多段离断伤;(3)低蛋白血症;(4)失血性贫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赵泗龙,男,云南其亚金属有限公司职工。****年7月**日**:**,赵泗龙在阳极组装工段上班时被弹出的残极块砸伤右手。经大理白求恩外科医院诊断为:右手第5指开放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字兆梁,男,郑州亮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年8月**日**:**,字兆梁在滇中引水1段3标工地上班时被混凝土砸伤。经大理州医院诊断为:鼻外伤,头面部外伤,左侧肩部软组织挫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雪波,男,云南其亚金属有限公司职工。****年8月9日**:**,李雪波在电解车间上班时被行车吊装的气缸击伤鼻子。经大理州医院诊断为:外伤性鼻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兴,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鹤庆供电局职工。****年8月**日**:**,李兴被单位派往云鹤供电所辖区职业中学台变组织抢修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鹤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视同为工亡。
**、杨键,男,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职工。****年8月**日**:**,杨键在电解生产*工区上班时砸伤左脚。经大理州医院诊断为:(1)左外踝粉碎性骨折;(2)左外踝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吴庆韬,男,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鹤庆分公司职工。****年8月**日**:**,吴庆韬在文山州平坝风场上班时被轮毂罩砸伤腰部。经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〇医院诊断为:(1)胸7、9骨折;(2)腰1压缩性骨折;(3)**棘突骨折;(4)头皮挫裂伤伴局部血肿;(5)双肺下叶肺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张金元,男,郑州亮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年8月**日**:**,张金元在滇中引水1段3标工地上班时从***盾构机皮带上掉落摔伤。经鹤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椎骨折**;(2)腰椎椎管狭窄(3)颈部损伤;(4)多处皮肤浅表性挫伤;(5)前胸部挫伤;(6)腰部损伤;(7)双膝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康渊,男,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年9月8日**:**,康渊在鹤庆县枫木河水库工地上班检修车辆时被砸伤。经大理大学第*附属医院诊断为:(1)腰椎骨折**;(2)胸椎棘突骨折***;(3)全身多处挫伤;(4)*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肋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高泽生,男,郑州亮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年9月**日**:**,高泽生在滇中引水1段3标工地上班时摔倒受伤。经丽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2)右侧肩袖损伤;(3)右侧肩关节脱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杨朝行,男,郑州亮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年9月**日**:**,杨朝行在滇中引水1段3标工地上班时被混凝土块砸伤。经鹤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骶横突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3)腰背部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施绍成,男,郑州亮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年9月**日**:**,施绍成在滇中引水1段3标工地上班时被落石砸伤。经鹤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手骨折;(2)手部指伸肌腱损伤;(3)右上肢皮肤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农民工工作和劳动关系股反映。
通讯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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