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2、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其它采购项目。3、负责供应商的登记以及资格审查,对供应商业绩和信誉等进行追踪问效。4、负责受理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和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5、负责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和政府采购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政府采购业务档案。6、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办法。7、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