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预制构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地开发与治理,增资项目:城市道路工程:1.单跨度40米以类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场工程;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外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跨度33米及以下、总重量1200吨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包括轻型钢结构工程)和边长80米及以下、总重量350吨及以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